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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大学生组织代考被判拘役5个月

 作者: 来源:楚天都市报 发布时间:2019/12/27 10:09:35 字体大小:

楚天都市报讯(记者孙婷婷 通讯员梁学东 杨旖旎)今年研究生入学考试,武汉一高校研究生替人代考被刑拘(详见12月25日A02版)。昨日,记者又获知另一案例,武汉某高校女生丽丽(化名),在男友李某的唆使下组织他人替考,两人均获实刑。法官提醒,组织考试作弊,替考代考已入刑,不诚信者将受严厉惩处。

丽丽是武汉某高校大四女生,是老师同学眼里公认的好学生,还考上了研究生。今年4月,丽丽的男友李某要她在微信群招募“枪手”,替人参加4月12日举行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。

丽丽多次质疑男友,李某却对丽丽说:“如果有什么事都推给我”“一切都说是我指使的,不会有事的”。丽丽听信了李某的话,在她的微信群里发布招募“枪手”的讯息。随后,大学生张某(另案处理)等人被招募成为了替考人员,丽丽和李某一起给张某等人分发考场通知单、身份证等考试材料。

4月13日,张某在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时被监考人员发现,后被移交公安机关。次月,丽丽、李某分别向警方自首,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。

经审理,东湖开发区法院认为,李某、丽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,组织他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作弊,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。李某、丽丽系共同犯罪,其中丽丽罪责相对较轻,可依法从轻处罚。案发后,李某、丽丽均具有自首情节,依法可从轻处罚,同时,丽丽自愿认罪认罚,还可依法从宽处理。今年9月底,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,并处罚金7000元;判处丽丽拘役5个月,并处罚金5000元。

汉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余钢表示,为严厉惩治考试作弊犯罪,2015年11月施行的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增设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,将组织考试作弊、非法出售、提供试题、答案和代替他人考试等行为入刑。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,组织作弊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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