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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江津:实验室爆燃致学生多处烧伤,别拿生命做实验!

 作者: 来源:重庆江津法院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:2019/12/27 10:09:35 字体大小:

为了让学生更好地提高实践能力,学校组织实验课堂本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。然而,就读于某交通学校的学生张某却在实验中突遭事故?

近日,张某、易某等40余学生首次在学校实验室进行“酒精燃烧法测定土的含水量”试验。实验室未设置操作台,也没有专用的滴管,所有学生均蹲在地面进行操作。

该实验特别要求需待酒精完全熄灭后,再用滴管加入酒精进行二次实验。易某进行实验时,因一时疏忽大意,在酒精没有完全熄灭的情况下,直接倒入了500毫升的酒精。

此时,酒精发生爆燃,火蛇瞬间喷向蹲在一旁仔细观察实验的张某,至使张某全身着火,痛得满地打滚。经同学合力用衣物扑救,张某身上的火势得以扑灭,但其面颈部、躯干、四肢被严重烧伤,全身多处瘢痕增生,两处被鉴定为九级伤残,一处十级伤残,产生医疗费等近90万元,后续瘢痕治疗还需大额支出。

事后,该学院认为学生易某系成年人且为直接侵权方,学院不承担责任;而易某认为自己首次参加实验,发生失误在所难免,只要不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就不应承担责任。双方争执不下,张某遂将学校和易某告上了法庭。

依法审理

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学校在组织实验中未尽到安全监管责任,实验活动的组织、设备均存在瑕疵,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,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。

被告易某作为实验实际操作人,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,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,应承担次要责任。

根据双方过错程度,江津法院依法判决由该交通学院承担80%的赔偿责任,由易某承担20%的赔偿责任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,现该判决已生效。

这样一起严重的事故,使张某遭受身体、精神的双重痛苦,也让易某承担了一定的经济责任。化学实验具有一定的危险性,每一位学生在开展实验时,都应当反复熟悉操作流程,牢记注意事项,保证自己和他人的安全。

另一方面,学校务必要履行好管理职责,完善教学配备,保障教学安全,让孩子学习知识的同时,健康快乐地成长。

(来源:重庆江津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:陈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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